新环保法实施细则四大亮点
新环保法实施细则四大亮点,因为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因此在2015年的时候,国家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这样可以对环境起到很好的保护。来看新环保法实施细则四大亮点。
新环保法实施细则四大亮点1
最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至26日,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日连罚
环境违法成本不再过低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2005年,我国松花江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却因当时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最终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开出最大罚单仅为100万元,成为我国环保史上的一大尴尬。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全程参与新环保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查封扣押
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拿雾霾天气来说,如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要求某企业停产、限产30%,而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环保部门就有权查封企业。”姬钢表示。
限产停产
注重经济发展与环保相协调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新环保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参与修订环保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认为,这个目的决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需要考虑并尊重企业的基本权益。
竺效举例说,一个化工厂可能有多条生产线,发现其超标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条生产线就能实现达标排放,那么就无需关停全部生产线,“考虑到经济发展,程序设计要留足空间,需要有限产、停产整治、关停等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
据了解,《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信息公开
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利
新环保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竺效表示,在基本法中把公众参与列入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只要确立了公众参与,其他法规条例就一定要参照执行。”
环保部此次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竺效介绍,新环保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
新环保法实施细则四大亮点2
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部紧接着公布五项细则,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排污者有五种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这五种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新环保法出台之前,环保部门无权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产、停业,只能报请地方政府批准。《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